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满足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手机号码估价。微信账号经运营产生商业价值,在账号注册人依法享有使用权,且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有效形式。
案号:(2020)渝01民申96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卢尚齐因与被申请人宋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渝01民终8536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手机号码估价。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宋佳更改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是否对卢尚齐构成侵权手机号码估价。
第一,关于卢尚齐将其注册的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转移至重庆自然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客公司)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手机号码估价。对此,自然客公司的企业钉钉内部群中商谈的重庆然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然客文化公司)自然客品牌和微信公众号等有形无形资产划归自然客公司所有等内容,以及卢尚齐将利用自己身份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注册的案涉微信账号和密码均交由自然客公司使用等行为,亦可充分印证上述事实,故二审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系腾讯公司与微信软件用户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其相关内容仅能约束签署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手机号码估价。虽然腾讯公司在该格式协议中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自己,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规定初始申请注册人和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有转让、受让微信账号等行为,用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向他人透露账户及密码信息等内容。
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内容并不能对微信软件用户之间转让微信账号使用权等行为产生对抗效力手机号码估价。而且,本案中宋佳成功更改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的事实也表明腾讯公司并未对此行为进行限制,客观上也促成了用户之间对微信账号使用权的交易。
因此,卢尚齐作为然客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出资”的方式向自然客公司转让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客公司获得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具有合法性手机号码估价。
第三,卢尚齐既是然客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自然客公司的股东,在其以非法律意义上的“出资”方式将注册的案涉微信账号使用权转移至自然客公司后,根据公司财产独立的原则,自然客公司已经拥有该微信账号的完全使用权,其实际占有、使用该微信账号并运用于同公司客户的沟通交流、业务拓展以及财务收支等用途,赋予了该微信账号商业价值,使之成为自然客公司经营中的重要载体手机号码估价。卢尚齐作为自然客公司股东,自上述转让行为发生后即不再享有对案涉微信账号的独立使用权,而是依法享有自然客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四,宋佳更改案涉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并非其擅自行为,而是在卢尚齐将微信账号的使用权转移至自然客公司后,经自然客公司授权而实施的行为手机号码估价。同时,因卢尚齐与自然客公司之间已经就合作问题产生纠纷,且案涉微信账号对自然客公司而言已经具有经营上的重要意义,为了避免原实名认证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可能引发的障碍和纷争,自然客公司授权其员工宋佳更改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自然客公司在合法取得案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后,授权其员工宋佳更改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宋佳基于自然客公司的授权所实施的行为对卢尚齐不构成侵权手机号码估价。一审认定自然客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正确,但是支持宋佳协助卢尚齐更正微信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不当。
二审结合一审证据和当事人的二审陈述,依法改判驳回卢尚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手机号码估价。卢尚齐在申请再审期间所举示的飓风行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截图等证据,并不能达到其推翻原判决的证明目的。
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卢尚齐的再审申请手机号码估价。